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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企业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事先备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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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企业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事先备案类)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沪国税所[2011]101号文件规定。
办理时限:
分局七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沪国税所[2011]101号。
企业申报时限:
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将资产报损
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资料:(需制作相关报送资料目录,由客户端直接打印)1.上海税务网下载的《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2011版)》和纸质《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需由客户端直接打印);
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股权(权益)性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凭证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账户复印
件;
4.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名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
声明;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原件;
7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提供下列证据:
(1)以下证据之一:
a.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c.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d.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资产清偿证明(若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工作流程:窗口客户端导入、纸质资料受理—>审批所审批—>窗口系统中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