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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建国以来的农民负担情况。
⑴1949年:老区主要是公粮负担,税率是17%;新区征收的重点是地主富农,富农的税率在20—40%,地主的税率在35—50%,全国248亿斤,比例是13.5%。
⑵解放初期:实行农业税及其附加,正税税率为15—20%,附加5%(1952年取消附加),同时杂费负担很重,如乡教育粮、抗美援朝捐款、兴修水利用工等等。
⑶1953—1957年间: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负担一直稳定在1952年水平,实行“休养生息,稳定负担”,全国负担总额为388亿斤细粮(1952年的征收总额)。
⑷“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由于“浮夸风”盛行和一平二调,农民负担大幅上涨,出现反弹,1958年征收总额达到445.7亿斤,1959年是灾年,但征收总额仍达442亿斤,1960年继续受灾,但税率仍达13.8%。
⑸1960—1965年间:是农民负担的调整时期,中央规定农业税正税及附加全国不超过10%。1961年征收正税217.6亿斤,地方税21.8亿斤,总额为239.4亿斤。
⑹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农业税征收稳定为222亿斤细粮基数上,农民负担减轻,但社会杂项负担增加,人平杂项负担为4—10元,相当于农业税负担的50—100%。
⑺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上世纪90年代初: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负担水平呈现下降趋势。
⑻上世纪90年代:我国农民负担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反弹的,表现:一是人均负担重,农民资金负担明显上涨。二是不合理负担比重大,名目繁多,有农业税(含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三提五统”费(村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村级管理费,乡镇政府统筹: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等费用)、农民“两工”(义务工
和劳动积累工)、教育集资(用于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等)以及国家规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定购任务等项;三是随意性大,基层政府乱开收费口子;四是强制性严重,作风粗暴,干群关系紧张;五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始成为热点、难点问题,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⑼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安徽率先在全省范围进行了税费改革试点。2002年,税改试点工作在全国20个省份展开。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了“两取消、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试点阶段。2004年7月,中央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率,选择了黑龙江和吉林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对种粮农民实行普遍的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购置大型农机具的补贴。2005年中央进一步明确降低农业税率,全面取消牧业税。全国有28个省(区、市)实行免征农业税,另外3个省、自治区的210县也免征了农业税。同时,中央要求进行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2006年农业税全部取消。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减轻负担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
税改的方针是“减轻、规范、稳定”。基本原则是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通过这次的税费改革,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⑽现阶段的农民负担。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实现了“零税赋”。村级正常运转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农户还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医疗补助、教育补贴等数项惠农政策。农民主要承担的只有经过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水利工程税费”,可以说,目前是农民负担最轻的时期。
国办发【2012】22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负担监管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不仅要监督管理继续向农民“收”的问题,更要监督管理向农民“给”的问题,还要监督管理统筹城乡发展中向农民“让”的问题。所以说减负工作责任重大,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