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电量抄核工作管理规定_电量平衡工作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34: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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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电量抄核工作管理规定

电量抄核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量管理工作,规范并完善营业抄核工作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差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量抄核工作是指每日工作中的抄表、电量核算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电量抄核工作坚持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管理原则,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对抄核收工作过程实现量化监控和流程优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电部所属各变电站。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坚持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抄表、电量电费核算责任事故追究等管理制度,制订抄核业务流程规范、作业程序、工作标准,并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条 坚持集约化管理原则。优化整合抄核收工作流程,建立电量抄核管理体系,对电量核算实行严格监管,有效实现对抄核收管理过程的可控、在控。

第三条 坚持信息化管理原则。积极推进营销现代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抄核收作业及管理手段,逐步取消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不断提高抄核收工作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抄表核算 第一条 抄表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到位、抄录准确,严禁违章作业,不得估抄、漏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按抄表制度的规定采取补抄措施。

(一)抄表:对电力客户的抄表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二)核算:每日对进出线电量总数进行差值核对,公式为:进线总电量-馈出总电量=差值 第二条 抄表时要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对新装或有用电变更的客户,要对其用电容量、最大需量、电能表参数、互感器参数等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并有备查记录。

第三条 抄表时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异常报告并按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条 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率、抄表正确率、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

第四章 电量核算

第一条 加强电量电费核算管理,确保电量电费核算的各类数据及参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一)及时审核新装和变更后台报表数据,保证计算参数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二)更换互感器变比后应将后台报表数据及时更改并作记录备查。

(三)电量核算必须有可靠的数据备份和保存方法,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二条 电量核算要求:

(一)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量计算,应进行逐户审核。

(三)编制电量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并核对无误,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第三条 建立电量电费差错统计、分析及报告制度。对核算中发现的电量电费突增或突减情况及电量差错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条 建立电费差错考核制度。对电量电费结算数据的完整性、准确率,以及电量差错、报表差错率进行考核。

第五章 报表管理

第一条 加强抄核工作的统计报表管理。根据抄核工作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抄核统计报表制度,对抄核收过程的每一个控制点都要进行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统计。第二条 建立抄核统计报表考核制度。对抄核收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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