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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
“一个国家如果推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它就是民主的。”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其基本含义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而作为一种制度,则被解释为“以自由为宗旨”,“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即多数人执政的政体。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形态,是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而要真正实现民主,我认为巴伯的强势民主思想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巴伯认为,真正的民主政治就是公民广泛参与的强势民主,即将有责任的公民推到一种为了公共与公民事务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位置上去。这种政治生活就是一个全民参与的民主。
在我国,代议制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直接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人永远是少数,虽然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数量有280多万,但与13亿庞大的人口数相比,可谓万里挑一。与此相对应的,在社会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的同时,普通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越发高涨。而这股政治参与热情是在社会由义务观向权利观转变的基础上引发的,公民参政不是一种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而是一种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扩大公民在其中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因而,在根据国情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无法广泛直接参与政治的中国,要想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而给与足够重视。
要谈基层民主,我们必须要明白“基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中山大学的王乐夫教授给我们做了一个比较恰当的解释:“基层”的涵义,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的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则是广义的基层观。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而对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1982年,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化情况,《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成为农民参与政治的法律依据,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
现如今,我国基层组织民主的发展现状总体上呈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基层的直接选举已经普遍发展,更为公民所接受。群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大,利益的表达与诉求直接体现在了公民自治组织的日常政策制定与实施。一种全民参与制的政治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广西的大部分社区都实行了直接选举,实施公民自治,公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自治组织管理社会的日常事务,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公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从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能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所带来的众多有利之处,这些益处对发展社会主义同样具有巨大价值。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制约机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永远无法仅仅依靠立法者,主观的实践比客观的观察更能准确、直接的发现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要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再者,要防止政治权力的异化,则需要完善制约机制,加强群众监督,这些都必须依靠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和发展的公民主体性所发挥的作用,立法、执法、守法、护法,如果离开基层群众的配合与支持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得不到具体实施。
界定政府公权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实现形式是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因而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政府公权力的范围,避免公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参与和知情权,使公众能够更为直接、全面地了解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情况,“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保证行政效率,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如果说政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那么政治和谐的基础和重心又在于基层。这是因为,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现象都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冲突也可能最先在这里酝酿、爆发。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在基层,重在基础。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有效疏解社会矛盾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同时也是疏导各种矛盾的“茬口”。有效地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多地有赖于基层。只有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切实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也只有把化解基层矛盾的机制、开展群众工作的方法以及调节群众利益关系的措施想得更周到一些,理顺情绪,把握舆论,才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行基层自治,公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将逐渐消除了人民对政权的依赖,锻炼了公民的民主管理能力,培养了人们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逐步熟悉和习惯于民主的操作规程,造成基于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公民独立的政治品格,才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维护和保障人民更多的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这一想法让人精神振奋,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十七大报告引人注目地提出,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进一步凸显了基层民主的重要性,让人们对未来基层民主发展充满了期待。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并要求推进厂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美国著名开国元勋之一的杰斐逊曾经说过:“我知道,除了由民众自己来保管社会最基本的权力之外,没有任何方法是安全的,如果我们认为他们不具有足够的智慧和健全的判断力来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我们的补救办法不是去剥夺他们的权力,而是告诉他们如何进行自由的行动。”强势民主思想的出现正是映衬了杰斐逊的话,全民参与的政治才是最民主的政
治。然而,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空想的乌托邦般的强势民主的社会只能是一个构想,但是它的思想在对我国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上却有一定的启示和参照作用。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主体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加快,也必将使我们更加稳健的、大踏步的迈向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