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1_租赁房屋交验确认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02: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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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

本人________与_________系阳城世家_______号________室业主,于2007年8月____日收到贵公司之《收房通知书》,按照与贵方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07年____月____日来到阳城世家售楼处,办理验房收房手续。

本人按照要求核实身份、缴纳完相关管理费后,要求查验房屋质量后方签署商品房钥匙收条,遭到贵方工作人员拒绝。贵方工作人员以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五条相关约定为理由,拒绝本人在签收钥匙之前查验房屋质量。

1999年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鉴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阳城世家销售人员没有就该重大免责条款提请业主注意,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显不符合合同法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同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商品房钥匙收条》,在补充条款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交付程序为先书面签署收条后验房。此种情形,排除了购房者依法应该享有的在接受商品房交付之前应当可以检验商品房质量的最主要权利。故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五条已经违反《合同法》,为无效条款。

由于贵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房屋无法顺利交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贵方承担。按照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至贵方按照合同完成房屋交付程序,其间每天将产生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本人在第一时间寄发本函,旨在确认违约责任。贵方若对本函所示内容存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当天传真回函至________________,否则视为认同本函描述之责任确认。

特此函达!

签名:

2007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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