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九套 参考答案_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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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基础真题及其模拟试题第九套 参考答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2012年云南省法检两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卷

试卷

(九)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解 析】签订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改变,签订合同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2、A 【解 析】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3、A 【解 析】文义解释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4、D 【解 析】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制约,但是将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包含在现行法律中,过于宽泛。

5、D 【解 析】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主权体现的是有产者的民主,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资本主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发展。

6、C 【解 析】《选举法》四十七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7、A 【解 析】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主持本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8、B 【解 析】本题考点是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当然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也有权制定。

9、B 【解 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因此,根据定金罚则,本题中的A公司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B公司定金,即1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罚则,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B公司只能选择两种罚则中一种。因此,B公司可向A公司请求返还的数额最多为160万元。

10、B 【解 析】根据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可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表见代理。比较特殊的是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代理行为,但是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具有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以上分析并综合题干案情,本题中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将甲的电脑卖给丙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11、C 【解 析】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A项错误。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陈某的行为成立运输假币罪既遂,B项错误。由于乙没有着手,甲乙二人均是犯罪预备,C项正确。D项中,由于乙已经着手,故甲乙二人均是犯罪未遂。

12、B 【解 析】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13、A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题答案为A。

14、A 【解 析】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并不是所有瑕疵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只有三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种类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等均可作为定案依据。

15、C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6、A 【解 析】反诉是指本诉被告以原告为向对方,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

17、C 【解 析】在财产保全中,如果保全的财产为抵押物、留置物的,人民法院仍可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部分才能由保全申请人受偿。正确答案为C。

18、A

【解 析】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A项正确;同等原则是人民法院赋予外国民事诉讼主体在法院诉讼时与我国国内民事诉讼主体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B项不选,最惠国待遇原则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与题干表述无关,C项不选。D项平等原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不是针对国外民事主体,所以不选。

19、C 【解 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A 【解 析】《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D 【解 析】“罪行法定”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对整部刑法都适用,同时规定的是实体性的内容。

2、ABD 【解 析】ABD均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C项为1999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3、BCD 【解 析】本题考查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情况下的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权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4、CD 【解 析】一般而言,关于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错误、关于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事实的错误以及法律的事实的错误,是事实的错误;关于规范的评价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故C项错误。即使行为人不知道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记述的概念本身,但是知道其要素的形状、机能、效果、法益侵害性时,也能认定故意,D项错误。A项和B项表述无误。

5、BCD 【解 析】本题考点为庭前审查及其处理。A项错误,一审受诉法院在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移送,不选;BCD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正确答案为BCD。

三、辨析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解 析】法律后果由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否定的法律后果才是法律制裁。

2、×

【解 析】法律的创设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究的法律意旨。

3、×

【解 析】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时,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

【解 析】错误。矿藏、水流、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归集体所有。

5、× 【解 析】本案王某已满14周岁,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无法定绑架罪,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定罪。

6、×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也应当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而不是由案件负责人决定。

7、√

【解 析】略。

8、×

【解 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只能提出抗诉,不能直接加以纠正。

9、× 【解 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因此,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不受该判决、裁定的约束。

10、√

【解 析】略。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评分标准】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参考答案】

1、答案:

(1)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而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其意义在于,首先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其次,司法机关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的公正性。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时期自身存在的个发型基础。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3)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该原则的含义是,首先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次,行使职权具有独立性,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要求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答案:

(1)宪法与宪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3)区别:首先,从外在状态的角度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大于宪法的范围。最后,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3、答案:

(1)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前,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2)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答案: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5、答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被告人因上述而被加重刑罚的不利后果。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同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题,每小题10分)。

【评分标准】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但所回答要点论述较好,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考生作答与答题要点意思不一致,只要言之成理,课酌情给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参考答案】

1、答案:

(1)宾馆与制衣厂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理由:宾馆与制衣厂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合同签订后,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构成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还规定,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宾馆为了自己的利益变更合同,故意拒绝办理合同公证,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该合同生效。

(2)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请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宾馆可以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必须赔偿制衣厂的损失,包括违约金。

【解 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答案:

(1)陈某在其人身遭受正在发生的危害(被追杀)走投无路时,不得已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其摩托逃走,也没造成丁某受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紧急避险。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丁某存折上的钱取走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解 析】

(1)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其人身遭受正在发生的危害(被追杀)走投无路时,不得已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其摩托逃走,也没造成丁某受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因为,陈某在危险消失后即负有归还丁某摩托车的义务,这当然包括尾部工具箱中的现金和存折。而在尚未归还以前,陈某负有妥善保管摩托车及现金、存折等的义务。因此,这些物品应视为由陈某代为保管的财物。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3)陈某本负有归还丁某摩托车的义务,但出于对自己侵占他人财务的掩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4)因为对定期存折而言提前支取,银行应当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向存款人支付。而本题中,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支取丁某的定期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银行“自愿”交出财物,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陈某用假身份证骗取“存款”侵害的是银行对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构成诈骗罪。

3、答案: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2)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4)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解 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法院应采用裁定书来处理。本案中法院用通知书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由法院做出驳回舒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大山公司不是于某和周某案件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题考点是对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判决中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本案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的内容仍然是驳回原告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周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因此,不能构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某与周某达成的新的买卖合同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是新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诉讼角度看,可以视为诉讼外的和解。对此,法院不应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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