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行长工作细则修改意见_中国民生银行官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2:07: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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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行长工作细则》(修订稿)仔细阅读后感觉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少,现整理如下供董事长参考、定夺:

一、“第三条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向董事会提议,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公司章程里有明确规定,建议不再重复。而且有关内容在第六条行长的职责

(五)、(六)中均有提及。

二、“第六条行长的职责: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本行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为避免歧义,建议表述更明确,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三、“第八条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研究、确定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时,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利益”后加“事项”更为通顺。

(四)在各类业务中,实行亲友回避制度,不得强制本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或职工为其亲友等利益关系人提供便利,“亲友回避”内涵未覆盖全部应该回避的人员,如“上司、同事、下属或其他直接、间接请托人”等,此一款建议修改为“

(四)在各类业务中,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强制本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或职工为其利益关系人或请托人提供便利。”

四、第九条所列的八条不当行为中,除“

(八)其他金

融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当行为”外,其它七条:“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并据为己有。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本行的利益或商业机会。

(三)将本行或客户资金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和使用。

(四)以本行资产为本行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与本行订立经济合同,进行交易。

(六)贪污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七)违反本行规定,披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商业秘密。”

上述行为均属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如“

(六)贪污挪用本行资金或者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概括为“不当行为”,不准确,不妥,太轻了。

五、“第十二条行长办公会议是本行高级管理层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决定重要事项的工作机制。”这一条由原来的“第六条行长办公会议是本行高级管理层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修改而来,但仍然不通顺,而且这一条与“第十六条行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要表达的内容一定意义上是重合的,但不如“第十六条”具体准确,建议去掉“第十二条”,保留“第十六条”就够了。

六、“第十七条行长办公会议应充分审议议题,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掌握信

息,明确表达意见。” 中,“充分掌握信息”所指不明确,建议改为“认真围绕议题”。

七、“第十八条行长办公会议应对会议议题中的决策性提案进行充分讨论,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当意见分歧时,以行长的意见为准;行长缺席时,以主持会议的副行长意见为准,并在会后报行长决定。”,这一条涉及一个问题,即如果与会人员意见都与行长的意见不一致,那么是否仍然以行长意见为准?与会人员都反对的情况下,行长是否有权决定会议议题通过?这一条应好好斟酌,文字务求准确,确保制度设计的严谨科学。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均有“办公室”一概念,根据民生银行组织架构,设总行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建议明确为“总行办公室”为宜。

九、第二十六条,建议明确会议记录人由谁担任。

十、“第三十八条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建议改为“第三十八条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以与“第三十六条呼应”,同时符合其项下“

(一)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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