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复核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程序向学校提出接送学生申请后,学校确认有接送学生需求的,应当由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接送学生申请报告;
(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驾驶承诺书;
(三)计划运行路线、停靠站点、接送次数、接送人数等情况说明;
(四)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的村居、单位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
件。
学校同意为本校学生上下学服务的,与车辆所有人共同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并复核相关材料后,报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 学校长期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用协议,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共用或借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有共用或借用协议,明确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总结、研究部署工作。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争取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奖补等优惠政策,鼓励接送学生车辆发展。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需求情况,为政府解决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提供依据。
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
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统筹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责任体系,每学期与所属学校和乡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作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帐和档案,详细掌握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的各类信息。车辆与驾驶人相关信息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符。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经常对学校管理和使用接送学生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临检。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月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校长是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教师延长工作时间组织学生上下学乘车,应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制度;
(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
(三)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培训学习制度;
(四)行车日志制度;
(五)报告和举报制度;
(六)恶劣天气预警制度;
(七)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八)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九)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制度;
(十)接送学生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调查、了解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合理确定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缩短学生候车时间。学校放学时,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核定人数,安排学生乘车,严禁接送学生车辆离校超员。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禁止学生在车厢内打闹、嬉戏、身体探出窗外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将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号牌等基本信息及时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等安全没有保障车辆的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固定、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监管单位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监督驾驶人守法运营,管理、看护学生。属学校车辆由学校安排,属社会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行车日志,每天记录乘车学生数、安全运营等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学校应当第一时间将基本情况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接送学生车辆考核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
学校应当逐车逐人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请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提供的申请表;
(四)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请表;
(五)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的统一编号;
(六)接送学生车辆照片;
(七)接送学生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八)接送学生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九)安全技术检验和临检情况;
(十)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记录;
(十一)其他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和幼儿。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教育活动,是指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参加运动会、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定义及分类,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职责等按照《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元月10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