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_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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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时间:2011-06-08 12:33:11 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人气:9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索 引 号:530630-000006-20090330-0002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 发文日期:2009-03-30 名 称: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城乡经济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管委〔2003〕2号)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昭房中心〔2009〕10号)的规定及市委二届七次扩大会议与市政府六次全会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际,特对进一步加强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职工依法购买自住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

(2)建造:是指经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造的自住房;

(3)翻建:是指职工住房经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拆除重建的自住住房;

(4)大修:是指住房不需全部拆除,只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如梁、柱、构造层和承重墙等构件的更换;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6、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生活十分困难的,提取本人该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40%;子女就读大学的,提取本人该年度生活标准总额70%,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待业证;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2、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3、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应减去缴存人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的差额部分;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二)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

(4)应征入伍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

1、缴存人符合提取范围应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提取书(签名加盖手印),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经办人对有关提取资料进行初审,再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2、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应还清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果用住房公积金已经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待担保撤除后,再办理提取偿销户手续。

3、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8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其它情形应在行为发生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出上述规定时限,不再受理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

4、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缴存人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区拥有房地产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缴存人(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价款已一次性支付完毕,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或建造的总价款。房屋共有权证中载明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夫妻双方按平均份额提取;如果书面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加盖手印后,按协议份额提取。

5、缴存人(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正常还款12期后,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本笔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予以偿还。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6、缴存人(含配偶)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7、缴存人购买商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购买总价值减去商业用房价款,再按自住住房规定提取。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的,即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含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自行选择一套作为提取申请事由,且应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之规定。当提取申请批准获得资金后,五年内不得以自住住房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缴存人夫妻双方一方因退休或退养到异地居住,因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最高金额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人夫妻双方男方已满五十五周岁,女方已满五十周岁,退休后需到异地居住,发生本条规定的住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本规定时限和金额办理。

10、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3)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4)房屋纠纷、产权不确定的;

(5)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6)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申请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购销合同(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下相同)、房屋所有权证、付款依据(含收据和银行进帐回单,以下相同)、身份证;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提交购房合同、付款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3、建造住住房:政府规划、建设(含房地产)、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住房相关的协议(合同)、发生有关费用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4、缴存人(含配偶)因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加盖公章)。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

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

5、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如新房价高于旧房价的,其价差部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交款凭证。

6、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失业证明。

7、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解聘合同、辞职批准通知书、失业证明。

8、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9、缴存人应征入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10、离、退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工资变动通知书、离、退休证明及身份证;

11、死亡:死亡证明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书。

12、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论任何一种提取行为,都应提交的资料有:提取人授权委托书,且是原件不得提供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它证件(提供原件审查后当场退还,只留复印件作为申请提取审核审批依据);单位提供往来款项收据;如果是专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存。

四、支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流程

1、申请人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由单位经办人初审后送公积金办事处;

2、办事处资金归集员进行复审;

3、办事处主任进行审核;

4、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待审批;

5、办事处通知单位经办人持往来款项收据到办事处划款;

6、申请人到单位领款。

五、提取管理保障措施和处罚

(一)缴存人不得诈提骗取本人或他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凡有诈提行为的,一经发现由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限期追回,如果诈提行为得不到纠正的,缴存人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非销户支出;如诈提行为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缴存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获得批准后,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下一次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缴存单位应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证明给予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应依法办事,合规初审,按时提交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协助缴存人提供虚假的提取资料;不得没有缴存人的委托擅自提供虚假资料或骗取缴存人的真实资料,诈提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金额支付给提取申请的缴存人。如果发生上述情节,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负责追回诈提和克扣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所涉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和相关证书应实事求是,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为缴存人诈提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资料及其相关证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应遵纪守法,按制办事,照章提取;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虚假资料,协助缴存人诈提住房公积金;不得制造虚假提取资料,骗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因工作马虎,缺乏识别能力,受理提取资料不全,核算不准确及时,致使审核审批工作延误和失误。如发生上述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 宣

(解释权属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九年三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oc(全文)

发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办事处

址:水富县团结路工商银行二楼(融达会所隔壁)联系电话:863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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