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财务处理办法_进出口财务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25: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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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德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进出口财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准则和海关有关管理规定,会计账簿单证资料按法定年限完整保存,会计核算、编制、报送等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和海关有关管理规定;会计记录、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

1.企业对外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2.进行公司纳税申报,出口退税,协调与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关系,办理相关事宜及手续;

3.审核进出口业务的盈亏情况;

4.配合税务局、海关等部门对公司的财务检查。

第三章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或形式发票或国内购销合同;

2、信用证或前T/T水单;

3、核价单;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

第四条财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复核以下内容:

1、核价单,对合同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合同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人员对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业务员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合同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人员否定该合同执行。

第五条对于自营进出口的产品,业务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 1

责人签审,并附加盖公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付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在30日内验证真伪。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六条对于进料加工的产品,业务员应在支付加工费前5-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员应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并附加盖公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财务人员按此办理付款手续。付款后业务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要应应在30日内验证真伪。

第七条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八条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单证人员应在1-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交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九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1.财务人员先在网上申领核销单,再凭本人身份证、IC卡和外汇核销单申请表到外管局领取核销单;

2.在新领的核销单上,盖好企业公章及企业代码章,并做好登记工作;

3.货物出口报关后,要及时上网交单,审核通过后打印表格;

4.收齐核销单、收汇水单、出口报关单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局办理核销手续。对于到期未收齐单据的,要与业务员联系,以便及时取得核销单据;

5.已核销的核销单存根、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资料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做好装订和归档工作。把已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和报关单的退税联整理好,以便做好退税工作;

6.财务人员在核销过程中,发现收汇金额与出口金额有差别的、水单上付款人名称与出口发票中抬头有差别时,要立即与业务员联系,了解情况出具证明,及时核销。

第十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四章进口业务

第十一条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合同或国内购销合同;

2、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复核以下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2、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3、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二条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开证申请书,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公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四条进料保税货物进口,需缴纳银行台账保证金的,报关员应提前2-3天向财务申请汇款,财务人员在收到海关开出的台账保证金联系单,将保证金打入中国银行台账保证金账户。财务人员及时催促报关员办理手册核销,尽快退回保证金及银行利息。

第十五条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十七条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付款单据,向银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2、报关单;

3、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4、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十九条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合同,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进口核销

1.财务人员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报关单、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到外管局进行进口核销;

2.在核销过程中,任何与以上单据内容不符的,必须按照外管局的要求写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宁波圣德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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