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残疾人保障金缴纳”。
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引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中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雇工超过8人(含8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
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年度为16588元)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依照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①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总数×1.5%;
②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例1:A用人单位2009年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为8人,且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1.5%-0)×16588×80%=1592.45元;
例2:B用人单位2009年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且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0)×16588×80%=19905.6元;
例3:C用人单位2009年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已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1)×16588×80%=6635.2元。
三、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9年度的征收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四、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收到市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属辖区地税分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征收票证
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