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协会_郴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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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协会于2000年元月18日经运城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依法成立,由全市合法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家自愿组成,业务主管部门为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现有300余家会员企业,会长陈俊启为山西中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长为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振海。协会以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家整体素质、宣传企业家业绩、树立企业家形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职责,内引外联,加强企业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我会日常办公经费由理事以上单位共同分担,活动经费由副会长以上单位轮流做东。我会理事以上单位涉及的行业有:生产制造业、工商贸易业、中介业、养殖业、文教卫生业、酒店餐饮服务业等。多次荣获“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先进民间组织”,并获得运城市唯一的全省“明星学会”、全市”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协会,是经运城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是合法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家)的联合组织,是自愿组成的自治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帮助企业(家)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272号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辅导会员学习掌握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传递、交流、通报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二、认真贯彻《中共党章》、《劳动法》、《工会法》及《山西省私营工会条例》,指导协助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党和工会组织,并发动组织企业间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讲思想、比贡献的活动。

三、加强”科技兴企”的宣传教育活动,坚持“依靠”、”面向”的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增加企业生产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为企业的科技工作搞好服务。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名誉、尊严、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当会员的上述利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组织进行社会呼吁和声援,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和保护。

五、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向会员进行政治、法律、管理、经济法规等方面的授课、讲座、研讨;并组织在本地或赴外地和国外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

六、倾听会员(单位)的心声,关注会员(单位)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向政府、党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协商解决。如需寻求法律保护,则协同有关法律部门进行解决。

七、积极争取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的支持指导,按期征询他们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协会工作的健康开展。

八、根据协会工作的形势发展,及时举办各种形式的会员联谊活动,为会员的思想交流、感情联络提供方便条件。

九、积极参加国家、省一级企业家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公有制以外的私营、合伙、股份合作、独资和外商控股的合作合资企业、由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它合法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家)。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并同意享受协会会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三)对国家和社会有较大贡献;

(四)遵守宪法、法律及职业道德;

(五)会员所在企业必须是;

1、生产行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2、流通行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3、服务行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4、种、养行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

(三)按协会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免费赠阅本协会的会刊;

(五)免费享受本协会各种形式的庆贺和慰问;

(六)免费在本协会发布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三)本会会费收取标准:采取按会内职务级差收费办法,具体规定为:会员每年300元,理事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每年1500元,副秘书长单位每年2000元,副会长每年3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5000元,会长、理事长每年10000元,多缴不限;

(四)根据会员所在企业规模和现状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

(五)理事以上企业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会内职务自动降一级,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其自动放弃职务,并向全会通报公布;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认真、及时填报所发报表;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会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人选;

(五)通过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全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参会人数必须在半数以上,需表决事项必须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研究、讨论重大事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听取办事机构工作汇报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开会前7日书面通知),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入会、退会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办事处);

办事处是协会在各县(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领导成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地会员认真贯彻执行协会章程,按时收缴会费,因地制宜地开展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决定财务管理人员及各机构的负责人;

(六)负责本协会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各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待遇报酬;

(八)每季度工作情况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注册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开会前5日书面通知),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贡献突出,有社会影响;

(三)具有行业的代表性;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一届,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会长办公会职责:

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指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在会长、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保证协会工作依法开展。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主要由会费、捐助费、广告中介、法律咨询服务费、政府资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及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因故需注销,其程序为:

(一)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理事会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办理移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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