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_建筑行业税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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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筑行业税务注意事项”。

建筑安装行业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先弄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账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建安企业(项目部)的银行账户都非常多,税务机关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无法知晓被查企业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全、账簿记载的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就账查账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到建设方核对其所支付的款项与建安企业账簿所列收到款项是否一致才能发现问题。通过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问题,则需逐个项目进行核对。

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2006年底以前的涉税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以及其他税款。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按照“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原则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补缴营业税以及其他税款。

(三)对于2009年1月1日也就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生效后的涉税事项,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四)特别要说明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时间段的纳税方式。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挂靠、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虽然新旧《营业税条例》都规定是以分包单位为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缴纳方式上有本质改变。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对于总承包人应扣未扣的税款,除由分包人承担补缴义务外,总承包人还应承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法律责任。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则只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由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也已被宣布全文废止,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对于分包工程,总承包人没有扣缴义务义务,那么,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就应当由分包者自行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只要是没开发票挂预收,肯定不在月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至于说施工形象进度问题,简单来说,施工形象进度是现场生产部门出具的完工产值并监理公司的审计产值报甲方审批额。即便是甲方签认了施工形象进度并拨付进度款,只要施工企业没开发票,就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损益(当然也就不结转工程施工)。当期也就不用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于企业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我们公司一直这么做,地税也没说过什么。

不要那样死板,虽然原则上应该按完工百分比或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你大可不必,如果工程不是太大,完全可以等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这样要减少很大的工作量,预收预付直接挂往来,简单、明了。

1.可以按照实际成本,通过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2.也可以根据决算期,按季度或半年度确认收入。

建议:建造合同主要以决算为主。

一、建筑安装企业会计,由于施工周期长的特殊性,一般工程完工结算后,才进行成本收入的结转,对纳税征收没有影响。一般帐务处理程序:

1、收到预付的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

2、工程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借:工程施工

贷: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3、工程完工结算后,结转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4、结转完工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5、结转收入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6、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7、收到预付工程款时,要计提缴纳税金。

二、建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今年按新的所得税法执行,税率统一为25%。如果你单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计算缴纳;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润计算缴纳。

1、你没有说清楚,2007年12月的时候,你们完成多少的工程量

2、你没有说清楚,你们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

3、对建筑企业来说,收到工程预付款是可以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上

4、对建筑企业来说,一般核算成本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来结转成本

5、对建筑企业来说,收到工程款,必须马上缴纳营业税和附加,企业所得税可以按工程完工进度结转成本后计算。

6、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是核定征收的(定期定额的除外),不管是07年还是08年都是按这样的公式:收入×核定的所得率×适用税率=应缴纳的所得税,或者是:成本÷成本利润率×适用税率=应缴纳的所得税。所以,你说的前面的10%应该是核定率,而后面的20%是适用税率。

筑安装企业发生的工程费用支出计入“工程施工”科目,一般在工程完工结算后进行结转。所以,工程施工科目在未结转前账户可以有余额。该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写在“存货”项目栏中。

如果月末一定要结转工程施工的话,可以按工程进度进行结转。

我是一个建筑安装企业的会计,想请教一个税款处理问题:

我们企业下包了一个工程,工程约定由对方交纳税款,我公司只收中介费,当我公司收到对方的收入后还要交纳营业税和附加税吗(当收到收入时,对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建安发票),我该如何处理??

请教请教了!

1、你们是总承办人,需要为下面的分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2、你们只收取手续费的,那你们需要按手续费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按3%计算营业税

3、你们作为总承办人,有义务开具全额的建筑业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扣除分包人缴纳的税款后,剩下的部分由你们缴纳。

4、如果分包人不缴纳税款,你们先缴纳税款,然后在其分包收入中扣下税款。

我司为分包方,税款由总包代扣代缴,比如说税款比例为合同总额的3.3%(3%为营业税,另0.3%为附加税)。

因总包为外资,如果合同总额为1000万,分包给我司200万,我司到税务局开发票(与总包一起),总包开400万,我司开100万,因总包为外资,只交营业税,故400万交12万营业税,我司开100万,营业税3万元总包代扣代缴了(税务局出具一张完税凭证),我司另补附加税3000元,总包汇款100万给我司,未扣除代扣税金,请问我司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DR:银行存款

100万

DR: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3万

CR: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CR:银行存款

0.3万

CR:其他应付款-总包

3万

是这样处理吗?工程未完工,可以确认收入吗?还有总包该如何处理?谢谢各位啦!

我司可不可以不确认收入呢?发票是开了,但相当于是预收款,现在没成本呀,工程刚开始。可不可以等工程完工一起确认收入呢?

我觉得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改成„工程结算‟,通过„工程结算‟科目好点。按照目前税法规定,你这100万元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

根据《建筑安装会计制度》规定,你的帐务处理也是正确的。

至于总包公司的帐务处理应该是:

借:预付工程款 100万

借:预收工程款 400万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2万

借:其他应收款 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万

贷:银行存款 15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祝你工作顺利!

一、注册建筑安装公司,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建筑安装公司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施工企业会计设置科目、核算。着重掌握工程收入、成本的核算。

(一)收入核算

1、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工程结算完毕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时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成本核算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支出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2、完工后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3、结转成本时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回答:2008-03-31 10:19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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