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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用地集体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7-11)
为加快都匀市2016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的土地进行开发,现需对涉及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关于都匀市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青苗费调整的通知》(匀府发〔20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市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7〕179号)、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土地征收土地公告的批复》(匀府函〔2017〕219 号)等规定,现将拟都匀市2016年城镇第四批次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及组织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都匀市人民政府。实施单位:都匀市国土资源局。
二、征收管理
(一)暂停事项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户籍变更(迁出、销户、新生婴儿入户除外)、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和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抢种的树木和农作物;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新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二)资金管理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档案管理
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外各个立面图照片、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财务结算表、旧房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手续、各类书证等相关资料,建立一户一档的档案。经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三、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沙包堡办事处德化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公告(2017-11)附图,征收集体土地8.3175亩(未利用地8.3175亩)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0人(其中需要安置劳动力0人)。
四、土地征收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耕地(稻田、鱼塘)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5700元/亩,青苗费2228元/亩;合计57928元/亩;
(二)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7850元/亩;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4560元/亩;
(四)林地、园地、牧草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3420元/亩;
(五)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140元/亩;
(六)误工补助补偿标准为350元/亩。
(七)成片林(含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林业局最新补偿标准。
(八)零星树木、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2。
征地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采取货币一次补偿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进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市社保资金专户,由市社保局严格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参照《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匀府发〔2016〕4号)执行。具体实施已市政府对该方案批复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若不提出按同意受理。
特此公告
附表1:附着物补偿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3:《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件4:《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匀府发〔2016〕1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