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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
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
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
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
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
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
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
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由人事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停薪留职人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与学校人事处签定《停薪留职协议书》;
2、办理离校手续,收回本人工作证、图书证以及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
3、在签定协议的同时,按规定交纳停薪留职的劳保、医保资金以及占编费。
七、停薪留职的劳保、医保资金以及占编费标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0000元/年;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18000元/年;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学位获得者:15000元/年;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干部、高级工人:12000元/年;
5、其他人员:10000元/年。
八、对较长时间无工作量或工作量较少的在岗在编人员以及个别未经学校批准较长时间由别人代课等人员,学校将定期清查,此类人员须申请转岗或办理停薪留职,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九、对于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学校只保留公职。学校不承担工资及其它一切福利待遇,不晋升职称,不调整工资,不分配住房。因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职处理。
十、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限未满要求回校工作的,学校不予受理;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复职申请,以便安排工作。逾期不办理复职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收回学校的住房,医保停保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十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停薪留职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停薪留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已下发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