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农业局农业项目评审细则_农业局产业园实施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09: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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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农业局农业项目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农业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评审是指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对申报立项的农业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项目立项前原则上都要经过项目评审。

第四条 项目评审以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议(含复议)、咨询答辩和实地考察三种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六条 市农业局组织评审农业扶持项目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指拟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建设目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人等方面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是指项目单位机构、人员状况、经营范围、经营机制、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符合立项要求。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是项目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技术参数科学、主体工程以及辅助工程合理。

(四)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是指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五)效益分析的合理性是指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

(六)申报材料的规范性是指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等。

第八条 市农业局项目主办科室会发展计划科根据上述评审内容,制定项目评审指标,作为农业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项目评审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形成结论、项目复核、项目会审和提交评审报告等步骤。

(一)评审准备。1.市农业局业务主办科室征求局执法支队意见后会同发展计划科初步审核评审资料;

2.市农业局业务主办科室在准确把握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发展计划科核定项目数量和类型,拟定评审方案; 3.评审组由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加工业、仓储物流业、财务评价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个评审组确定一名召集人和一名联络人,每个项目确定一名主审专家。(二)集中评议(含复议)。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报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评审组集中讨论,形成评议意见。集中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评审组联络人对集中评议过程进行记录。集中评议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集中评议过程中所提质疑与要求,提交补充材料或修改材料,以便评审组进行项目复议。

(三)实地考察。评审专家对集中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论证,形成实地考察报告。实地考察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形成结论。评审组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咨询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做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五)项目复核。市农业局业务主办科室会同发展计划科对集中评审意见、实地考察报告和评审结论进行复核,由业务主办科室提交复核报告。(六)项目会审。对评审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或复核结果与专家评审结论不一致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通过会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七)提交评审报告。业务主办科室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方案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金筹集可靠、保障措施得力。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项目某些方面存在疑问或某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

专家集中评议的项目基本可行不是项目最终的评审结论,不是作为项目立项的唯一依据,实地考察或项目会审后,最终确定项目是否可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不可行:

(一)违反农业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畜牧法、城乡规划法和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的;或者不符合项目规定的;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技术方案不可行的;(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五)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六)农民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的;(七)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八)其他不符合评审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可酌情加分:

(一)项目实施地在少数民族地区;

(二)积极参加清远市农业局组织的农业博览会及其他推介活动;

(三)积极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是一项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工作,根据早编和细编财政预箅的要求,提前组织项目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储备到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结论两年内有效。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是指农业农村工作所需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经济、财务、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系统内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国家农业产业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3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且对评审结论负责;(三)严格遵守项目评审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一)本人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项目;(二)与本人或者工作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项目;(三)本人担任技术指导或者技术顾问的项目;

(四)有直系亲属担任项目申报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项目;(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泄露评审结论;

(二)不得泄露项目申报单位商业秘密;(三)不得隐瞒项目申报单位存在的问题;(四)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接触项目申报单位;

(五)不得接受项目申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六)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与项目评审无关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聘任期原则为三年,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项目评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业局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项目评审管理人员,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科室会计财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与项目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影响专家的评审结论;不得向外提供、泄漏项目评审有关情况。违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县(市、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及经过评审认为不可行的项目,通过变更项目名称和实施地点等做法又重新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立项资格;对于申报县(市、区)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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