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版]_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54: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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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条例的规定,被谈话人享有五项权利,履行三项义务。

享有的权利:

一、身份知悉权。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

二、请示回避权。调查人员、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谈话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辩解陈述权。被审查人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明或申辩的权利。

四、核对笔录权。被谈话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被谈话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侵权控告权。对于调查人员违反规定侵犯被调查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各项合法权利时,被审查人有权提出控告。

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被审查人应自觉接受组织检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节的,应承担加重处分的责任。

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检查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进行威胁、诬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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