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大学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_重庆大学计划财务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26: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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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关于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和实际情况,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学校重点学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等建设。坚持促进优势、突出重点、建立特色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条 学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重庆邮电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财务及项目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发展研究中心、财务、资产、教务、科技、社科、研究生部、人事、基建后勤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组织项目申报、上级评审检查及奖惩建议。

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主任,组成人员包括校办、发展研究中心、财务、资产、教务、科技、社科、研究生部、人事、基

建后勤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划编报、校内申报、实施监督、考核评估。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科技处、社科处牵头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并会同研究生部牵头负责学科建设,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网管中心负责校园网基础建设,图书馆负责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第七条 实施单位应成立建设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由单个单位实施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专项资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实施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进度安排,按规划立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考核评估等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十条 规划立项。办公室按上级部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会同编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小组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确定立项项目、编写立项文本及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和重庆市的评审工作安排,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现场考察。相应建设小组负责相关材料准备、人员场地落实,按要求配合专家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实施。

各建设小组在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总体建设方案的规划,按审批的建设年度及经费额度分阶段进行建设。总体建设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提出相应配套条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小组对建设小组的总体和分阶段建设方案,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审批后相关部门按建设小组填写的“重庆邮电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书”(附件1)进行采购和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内验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绩效考评和接受上级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以及配套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项目咨询小组,为项目调研、申报、论证、建设等各个过程提供智力支撑。同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按照获批项目拨款额度的10-15%安排配套,用于配套建设和工作经费,统一调控使用。其中用于项目申报、调研论证、人员培训及奖励等经费不超过获批额度的3%。规划年度如有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可超过控制比例,以保证当年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配套经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监督。

第五章 评估奖惩

第十九条 建设小组根据学校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在项目完成后,对照“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附件2)进行建设效果自查验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报告”(附件3),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验收复查小组至少由五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运行一年后,办公室牵头开展绩效评估。各建设小组按照建设考评指标自评,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提出结论意见,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形成奖惩建议,提请领导小组审批。绩效评估结论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对建设效果、绩效评估结果良好的项目建设小组予以奖励,并对后续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建设进展不力或使用绩效差的建设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限制后续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小组和相关部门的奖励,按获批经费、建设进度、绩效考评等分阶段进行。对申报项目,学校根据论证评审的结果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2未列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另行下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学校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1、重庆邮电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书

2、重庆邮电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

3、重庆邮电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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