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83年11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铁路新建、扩建、改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基建、技措项目)对环境产生的破坏和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发的《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技措项目在计划、选线选址、设计、施工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各个程序中,必须充分注意保护好环境,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选择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在原有地点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编制线路方案研究报告、枢纽总图报告及工厂选址报告时,应根据拟建地点的气象、水文、地理、土壤、卫生、生物、人口及老污染源等自然和社会条件,在对该地及其周围地区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评报告,按有关规运送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如认为选线选址不合理或影响环境严重时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初评报告和环境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写,线路工程侧重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对沿线的地质、水文、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铁路枢纽、工厂等工程侧重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污染。
其它基建、技措项目的环境影响初评报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报。
第四条 基建、技措项目凡有污染物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排放标淮。
第五条 从国外引进的项目,要同时引进国内没有的、尚未过关的污染防治设施,使防治污染技术达到当代先进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各阶段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必须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
第八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 1.由铁道部审批的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部内主办业务局在办理审批时,应有部内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2.由部厲单位审批的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主办部门办理审批时,应有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3.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没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内容和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的,主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对坏境的污染、破坏有所变化时,仍应履行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选线选址
第十条 新建线路工程选线时,应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注意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一条 基建、技措项目所选的厂、段等地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有利于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净化、扩散; 2.有利于废水等污染物的处理、排放; 3.有利于固体废弃物储存、利用;
4.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有适当的防护距离,并不得在上述地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最大频率上风侧修建,确保其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和目前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得新建、扩建对环境增加污染的单位。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三条 设计工作是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首要关键环节,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防治工业污染纳入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其总说明书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节),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排放指标;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的概况。
根据国家要求,环保概算应当单独编制,目前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由各有关专业根据单价指标估列,汇总列入总说明书中。
各有关专业的防治污染的工艺设计按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办理,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环塊保护机构和定员。第十五条 设计中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要考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髙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2.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新工艺; 3.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新设备; 4.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髙、经济合理的净化处理设施;
5.充分回收利用厂、段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积极推广联片供热,集中采暖; 6.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污水等技术措施,提髙水的重复利用率; 7.对废弃物中有用物旗分离回收、深度加工、综合利用或交付其它单位使用,使其转化为新产品;
8.对污染、扰民严重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压等车间,工点要打破行业、地区局限,合并设置,并切实搞好集中后污染物净化的噪声治理。
第十六条 在确定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有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或环保人参加。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有本单仁环境保护部门或负责环保工作员签署意见,并总工程师负总责。
第十七条 部及部属单位的主办部门在审批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有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节)和有关专业的防污染设计时,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并退回原设计单位,限期补报。
第十九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如在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处理实施的种类、构造、能カ等方面需要修改时,应重新征求原批准单位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施工和生产准备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安排计划时,应将防治污染设施纳入施工计划,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交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防治污染设施的资金、材料、设备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主体工程而无防治污染设计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法防止对建设地点周围环境产生不应有破坏和不良影响,要把对植被的破坏减少到最小。在临近城镇居民区、风景游览区、温疗养区等地施工时,对所产生的粉尘、噪声、震动、恶臭等应进行妥善处理,达到国家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对受到破坏的植被要进行修复补救,绿化环境,以防水土流失。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或实际需要,在建设过程中筹建本单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人员,掌握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技术,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投产后能正常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建、技措项目验收时,必须有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由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对防治污染设施的构筑物、设备逐项验收,凡有条件运转的,应对其效果进行检查、测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予验收,不予投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有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废气、废水、粉尘、煤灰、废渣、热污染、放射性物质、震动、恶臭、电磁波福射等。
本办法所称基建、技措项目,系指对环境产生破坏、污染、影响的基建、技措项目。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的法务、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