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_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57: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章程”。

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

原创于: 2013-08-11 22:29:03 标签: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勤俭建国、勤俭持家、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组织零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举办储蓄存款。

第二条 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永远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存款和互助储金存款。

第四条 各种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第二章 储蓄存款种类

第五条 活期储蓄,开户时 1 元起存,多存不限,由银行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以后储户可以随时存取。

存取时,由储户填写存、取款凭条,每年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期清户者,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第六条 定期储蓄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半年、1 年、3 年、5 年,一次存入,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时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这种储蓄分两种方式:

(一)每月固定存额,1 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 1 年、3 年、5 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月份,一般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二)积零成整,由储户选择到期本息合计可支取的整数(即百元、千元等),金额不限。利息事先算好得出每月应存金额,逐月存人。中途如有漏存,可以逐月补存,俟存足次数作为到期。未补存者,在到期时,应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各分行自定)。存期分 1 年、3 年、5 年,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 1 个月取利息一次,或几个月取一次,由储户确定。如到取息期木来取的,以后随时可取,但木计算复息。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各分行自定)。存期分 1 年、3 年、5 年,由银行发给存单,以后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 1 个月 1 次、3 个月一次、半年一次,由储户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第七条 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

一、华侨、港澳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的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储本存款。本存款暂规定定期整存整取一种。存款利息按规定的优待利率计算。

二、开户时凭“外汇兑换证明”或称“侨汇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储手续,由银行发给存单。

三、存款到期,取款方式可凭存单或预留印鉴或加凭身份证件(护照、居留证、各级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由存款人在开户时选定。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或汇往港澳地区或国外。

四、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第八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储户如急需全部或部分提前取款时,可凭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经核对无误后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验对代取人身份证件。

提前支取计息办法:整存整取储蓄、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均按实存期,不满半年者,照活期利率计息;存满半年不到 1 年者,照半年期利率计算;存满 1 年不到 3 年者,照 1 年期利率计算;存满 3 年不到 5 年者,照 3 年期利率计算。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未提取部分仍照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开给新存单。零存整取、存本取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存本取息提前支取时,其已分期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扣回。整存零取如未按约定支取期次,要求部分提前支取时,可提前支取本金一次或两次,提取后则在以后月份内停取一次或两次,其余支取日期照原定不变。如全部余额提前支取时,按其实存金额的实存时间计息。第九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其过期部分的利息仍照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时,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自调整日起,照原存单所定存期的新利率计算。

第十条 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订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调高时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从调整日起照原定存期的新利率计算。利率调低时,在原订存期内仍照原利率计算。

本存款章程所订储蓄种类,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需要选择举办。如拟举办新的储蓄种类,须先由省、市、自治区分行报送总行批准。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为保障储户利益,各种储蓄均应记名,留印鉴者凭存单(折)和原留印鉴取款。

第十二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或印鉴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簿、工会会员证、退休证及其他足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存款时间、种类、金额或帐号有关情况,用书面向原存款银行声明挂失止付。在存款确未被取,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并经银行核实无 , 7 天后补发新的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凭印鉴取款的储户失止付时,必须在书面上签盖原印鉴(印鉴挂失时除外)。储户挂失止付,不论定期和活期储蓄,如在声明前存款已被人冒,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储户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时,可以凭存款凭证迁移证明或足以证明本人户口迁移的其他证件,通过迁入银行办理整存整取和活期两种存款转移手续,在迁入地区支取或继续存储。

下载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word格式文档
下载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