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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年
级
2011级
姓
名
袁静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刘耀彬
2011年11月1日
摘要
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它直接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法律统一实施,毒化社会风气,危害极大,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同时也是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对预防的构想,其特点表现为:犯罪领域广泛化;犯罪群体化;作案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犯罪跨区域化、国际化。针对这些特点,本文提出了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强化监督机制,注重权力制约;增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科技含量;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力争反腐国际化等对策,以期能为我国当前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工作提供些许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 危害 特点 预防对策
Summary The duty crime is the most serious social corruption, it directly violated state organs of normal management activities and office staff honest behavior,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countries,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breaking the law implemented uniformly, spoil social atmosphere, great harm, has become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studying deeply, but also needs to solve the key problems.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characteristics of duty crime and to prevent the idea, its characteristic: crime areas, Crime groups;Means diversification, intelligent, Cro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rime.According to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presents a perfect legal system and prevent position crime,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pay attention to the power restriction, Strengthen and prevent position crime technology content, Learning experience abroad, strive for anti-corrup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the current prevent and punish crimes to provide some useful work of reference and.Keywords: Jobbery crime harm features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引 言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法律统一实施,毒化社会风气,危害极大,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客观上讲,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推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人民群众对我国在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领域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并予以认可的,对此,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评价。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当前职务犯罪在我国某些领域内呈易发、高发趋势,大案要案的遏制还不理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花大功夫,下大力气来发现并认识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的方案。
一、职务犯罪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职务是行为人因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的法律身份,是以执行相应的公务员内容,职权和职责构成职务的基本内容,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严格意义上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研究者对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统称。但又由于研究者的着重点和侧重点不同,到目前为止,国内刑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但诸多观点中,笔者颇为认同孙谦教授的观点:“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
回顾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历史发展,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丧失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简单地认为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仅仅局限于经济损失的层面,如果一个国家或社会陷入严重的金钱、利益崇拜,如果支撑这个国家或社会大厦的中流砥柱——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那么它所带来的恶果,必将是物欲贪念横行,道德意识沦丧,理想信念毁灭,社会风气败坏。具体而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政治的危害
首先,它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密切联系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虽然,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处在转型期的中国,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权牟取私利的人数、金额越来越多,严重地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职务犯罪是
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它的滋生蔓延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可见,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危及国家政权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
其次,它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折不扣地严格依法办事。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践踏法律,必然侵犯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在人民心中的崇高地位。特别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使权力制约形同虚设,进而滋生和助长更加严重的犯罪现象,严重阻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延缓甚至扼杀国家法治进程。
再次,它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国家行政权力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必然导致国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执行,公平和正义难以实现,公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软弱无力,政府运行效能低下,行政改革难度加大等,妨碍了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第二、对经济发展的危害
首先,它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职务犯罪使国家工作人员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挖空心思利用权力中饱私囊,必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阻碍政府政策法规和发展计划的公平高效实施。任人唯亲,跑官买官的职务犯罪行为使有真才实学的人被拒之政府门外,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就必然要扭曲变形甚至落空。
其次,它不利于国家进行资本积累和扩大投资。职务犯罪行为常常使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失去了本应用于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宝贵资金,对国家的资本积累和扩大投资产生破坏作用。
再次,它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把供应紧缺的,由国家专控的物质控制起来,在分配资源时不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能力决定,而是根据对方支付贿赂的数额多少来决定,从而导致国家资源配置上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最后,它不利于吸引外资。吸引外来投资和外来贷款是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常常是影响外来投资者决定投资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不愿意用“富国穷人”的钱来养活穷国的富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还把外国投资者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故意刁难,外国投资者望而怯步。
第三、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首先,它降低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社会凝聚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得到惩处和控制,就会动摇坚守廉洁奉公、道德规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心,促使他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纷纷效仿,导致社会道德标准降低,政府威信下降,在民众中失去了公正感和权威感,无法再起到凝聚民心的作用。
其次,它加剧了社会的失范状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这些规范,就会降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就会导致不道德和不法行为剧增,犯罪率不断上升,使整个社会出现一种混乱失范的局面。
二、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发案范围点多面广,涉及社会各个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马海滨曾在预防职务犯罪研讨会上详细分析过我国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特点。他介绍说,在全国反贪侦查部门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经济管理、资源分配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环节、行业和领域。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一些文化、科技、教育系统甚至殡仪行业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据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初至2002年3月,南京共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39件,其中高校案件就有21件,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1999年高校职务犯罪仅1件,2000年猛升至4件,2001年增为8件,2002年头3个月查办8件”。据相关报道,在2004年里,随着震动盐都的自贡市殡仪馆原馆长韩峰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侦破工作的进行,一批行贿者纷纷浮出水面。个体户周某为了长期在殡仪馆“独家”经营摄像服务,七年来共向韩峰“上贡”12万元。某骨灰盒销售业务员李某、韩某某为了长期向殡仪馆销售骨灰盒,以“回扣”送给韩峰2.3万元。墓材销售商谭某仅在2002年8月19日,就一次送给韩峰10万元的“好处费”。某工艺厂老板高某按付款金额的40%给韩峰回扣,共送给韩峰23万元。摄像、骨灰盒、墓材、墓穴、工艺等等,可以说韩峰没有忽视他权力的每一个细节,将每一点权力都转化为经济利润。
(二)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发展趋势
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所以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逃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其作案手段也越趋于智能化。
例如,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一边大肆收受贿赂,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犯罪分子为避免受贿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受贿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
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犯罪分子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受贿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受贿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权钱交易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犯罪分子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慨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受贿行为嬗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受贿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也不断地区域化、国际化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后,职务犯罪也开始跨越国境,而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犯罪手段也不断国际化。职务犯罪嫌疑人跨国(境)作案、与国外不法分子共同勾结作案,或者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国(境)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家属和财产转移境外,已经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黑钱”大量转移海外;二是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归个人所有,中饱私囊;三是内外勾结,里通外国,化公为私。大量的黑钱外逃,使犯罪嫌疑人几乎可以终生高枕无忧,对国内消费也是釜底抽薪。而黑钱外逃,去国外消费,则无异于用自己同胞的血,去浇灌人家的花园。
除此之外,一些加入外籍的华人以外商的身份又回国投资,既能受到当地政府高接远迎,又能充分利用国内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而国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打起招呼批起条子来,还冠冕堂皇,振振有辞。这些人盯住国有大型企业,为之购买设备,低价作高,给国内的他们以回扣,是海内外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的惯用伎俩。据相关资料统计,上述几个方面造成的资本外逃,据保守估算,“在1985-1994年总共402.87亿美元,占外债增长的比例达到了
52.3%”。换言之,在中国政府大量向国外举债的同时,却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失,也许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国外。“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沃尔先生在一份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从1989年至1995年间,中国长期资本外流的总量可能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约有500亿美元是未经政府批准的”。
三、我国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及困境
由于职务犯罪滋生和发展的复杂性、多样性,其预防本身就是涉及社会多个方面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对策,在立法、司法和社会预防等方面均作出了积极反应。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预防职务犯罪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们所预想的效果,职务犯罪依然呈现以下发展态势:第一,职务犯罪的人数有增无减;第二,犯罪数额不断扩大;第三,犯罪职务级别越来越高,人数逐年增加;第四,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下降。有鉴于此,要真正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就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党内外共同努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多方面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一直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反对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态度都十分坚决,目标十分明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对反腐败的认识和具体执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些地方对违法违纪各种不正之风和不廉行为的认识不深刻,查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惩罚执行不彻底,打“折扣”;一些地方不同的反腐败力量在配合中存在一定的脱节;一些犯罪分子对抗查处,进行“自我保护”,给检查犯罪制造了阻力;一些地方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查处职务犯罪产生不良影响;一些地方重视打击而轻视预防,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和措施不到位。对于这些问题,从八十年代人们对贪贿十几万感到忧虑和震惊到现在对贪贿百万、千万竟变得见怪不怪、习以为常。这种麻木无奈的心理的背后潜伏着一种危机,这种心态的滋生和蔓延的不断增长,将造成人心向背,将严重威胁着国家政权的稳固和党的兴旺。
四、我国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构想
预防职务犯罪是必然,它的核心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可以减少和抑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二是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三是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四是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职务犯罪乃是腐败最为严重的表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对于反腐败、维护党的威信,巩固国家政权,维护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适应新世纪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虽然,我国历次的反腐败斗争功不可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目前的现实,笔者深感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预防职务犯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
我国职务犯罪立法预防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没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立法,甚至连规范政府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二是在现行刑事立法中,刑事实体法和刑
法中职务犯罪的法定刑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刑事程序法方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针对职务犯罪作特别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针对立法上的疏失与官员腐败间的某些联系,从立法上探索相应的惩防腐败对策当属必要。为此,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
第一、在宏观方面采取调整类罪排序和设立类罪专章等方法。
第二、在微观方面采取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等的立案及刑罚标准的方法。
(二)强化监督机制,注重权力制约
首先,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二是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三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四是健全干部职务正常的晋升机制。积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工作的各项制度,解决好“无章可循”的问题;大力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权威性,解决好“有章不循”的问题;增强干部选拔工作制度的可行性,解决好“有章难循”的问题;通过健全干部职务晋升机制,分解用人决策者的“垄断权”,降低“自由裁量权”,强化责任。
其次,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三)增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科技含量
随着经济领域行业分工的细化和高科技含量提高,经济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和行业特点,高科技、智能性犯罪日益增多。面对这种情况,一是要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越来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对侦查职务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只有与先进科技手段相结合,充分借助视听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才能制服犯罪。二是要重视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切实做好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工作,使群众敢于举报,如检察机关要采用开通电子网站方式受理群众举报,为举报人员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举报环境,不断地提高了群众的举报热情,这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三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建立科技预警系统,有效防范某一类型、某一系统职务犯罪。
(四)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力争反腐国际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也给了腐败分子进行跨国合作的可乘之机。一些政府要员和其他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境外的黑社会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进行洗钱活动;也有一些腐败分子经常利用国外资金帐号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同时又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非法的便利条件,慷国家之慨;还有的勾结外国反动势力非法进出口各种货物,而事情一旦败露,就利用国外的关系迅速逃离本国,或者将赃款转移到国外等。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一是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使反腐国际化;二是要借鉴一些预防职务犯罪较好的国家或地
区的有效经验、做法。如香港廉政公署采用了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法规事先审查,防止出现可能诱发犯罪的薄弱环节,从政策法规的制定上及时堵塞犯罪漏洞,这种审查或咨询的预防方法,也值得内地借鉴。又如当前不少地方正在实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公务接待货币化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地预防了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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