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中国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实务》(动植物产品卷—第二章)
第十节 出入境快件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一、概述及范围
(一)概述
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目前具体的运输方式有航空、列车、汽车运输等。由于快件运输具有“快捷、灵活、简便、高效”等特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已逐渐成为物流业中一项颇具活力的新兴运输业务。特别是近年随着国外快件运输巨头的如联邦快递、墩豪等跨国快运公司的介入,通过快件渠道出入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数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由于“快件”只是一种运输方式,其运输对象依然是货物和物品,所不同的是,快件运送的货物和物品往往品种繁多、品名复杂,检验检疫监管的难度很大。而在我国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入境快件实施全面检验检疫监管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先后从出入境快件中查获大量涉及安全、环保、健康的重点、敏感检验检疫物品,如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并从这些物品中检出松材线虫等不少重要危险性有害生物。为加强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同时也促进快件运输业务的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了《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从而使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范围
1.出入境快件中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以下简称“动植物及其产品”)。2.出入境快件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4.国家质检总局、邮政总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有关“令”、“通告”以及有关的文件规定等。
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快件运营人备案登记
1.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以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3.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4.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检疫审批
出入境快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收件运营人需事先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取相关的证单: 1.输入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须事先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获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取《检疫许可证》。
3.输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方可入境的植物产品的,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取《检疫许可证》。若该植物产品同时属于农业转基因产品的,还提供国家农业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通过快件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见本章第八节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见本章第八节附件3)所列禁止进境物的,须事先按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获取《检疫许可证》。
(三)受理报检
1.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快件运营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如实填写报检单,并提供快件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对属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快件,报检人还应提供《检疫许可证》等证单。
3.检验检疫人员审核报检单、快件清单以及《检疫许可证》等证单,核实无误后,受理报检,并按规定计收费。
(四)快件的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A、B、C、D四类: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五)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主要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情况特殊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检疫。
1.入境快件
(1)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① 检查快件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品,对国家禁止进境物名录中所列禁止进境物,未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提供《检疫许可证》的,一律截留暂扣。
② 对国家禁止进境物名录中所列禁止进境物以外的动物产品,需提供《检疫许可证》,不能提供的,作截留暂扣。
③ 对种子、苗木(含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等繁殖材料,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的,作截留暂扣。
(2)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卫生注册标志。无卫生注册证或者无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3)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4)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5)对入境快件所使用或携带的木质包装物、铺垫材料,参照普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现场检验检疫方法,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2.出境快件
(1)对A类快件,输入国或地区、政府间、或快件运营人有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2)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3)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4)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六)检验检疫处理与出证放行 1.入境快件
(1)对不需提供《检疫许可证》等相关证单、不需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快件,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2)对不需提供《检疫许可证》等相关证单、但需送实验室作相关项目检验检疫的快件,经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而经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需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快件,能提供《检疫许可证》等相关证单的,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不能提供相关证单的,通知运营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审批手续并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予以放行;而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虽已补办相关手续但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后不合格的,对快件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来自动植物检疫传染病爆发流行地区的快件,以及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口密度较大的快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 能进行有效卫生除害处理,经处理复检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② 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复检不合格的,如快件包装完好且传播传染病、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不大的,作退回处理;而包装不牢固,具传播传染病、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的,作截留销毁处理。
(5)进境快件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物、铺垫材料,参照普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物的检验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出境快件:(1)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快件,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不予出境。
(七)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别按有关程序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检疫鉴定。
(八)检验检疫监管 对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检疫合格或检验检疫处理合格的进境种子、苗木或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而输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所列的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应严格遵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检验检疫监管,而检验检疫部门需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后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