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02号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_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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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2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2006-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2号

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200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埃质检合作协议》)。根据《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始受理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的装运前检验,中国出口商向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时应向出口地检验检疫局申请装运前检验。

二、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指出口货物的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报检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四、中国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价格审核,监督装载和装箱等。检验标准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五、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申请人签发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其他单证向埃塞俄比亚海关办理进口中国产品的申报。

六、对于逃避装运前检验、向埃塞俄比亚出口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故意虚假申报出口产品品名、类别和价格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中间商,经过查实后,中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埃塞俄比亚质量标准局将根据本国法律予以处罚。

七、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法定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对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检法和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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