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规程对新招队员的规定_矿山救护队建立的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32: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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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规程》对新招队员的规定

一、新招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一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二、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3~5年。队员服役期满,本人表现较好、身体条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续签合同,延长服役年限。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队工作者;

(7)脸型特殊不适合配用面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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