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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大树及行道树移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大树及行道树移植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树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内从事大树及行道树移植、运输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植的大树及行道树是指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高度2米以上(含2米)的树木。
第四条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严格控制采挖城市绿地内大树及行道树。
第五条 大树及行道树移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控制移植城市绿地内的大树及行道树。
移植大树及行道树应遵循相关规定,保证城市绿地的景观效果,可以更换枯死及效果不好的树木。
第六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七条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占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第六条规定的树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单位或个人移植县城大树及行道树必须向县级以上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移植县城大树及行道树,以及非法运输大树及行道树的,或者因移植大树及行道树造成城市绿地景观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级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大树及行道树移植管理,建立健全树木移植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移植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移出、移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