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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四个机制 强化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协工作有形有效的表现形式。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民主监督贯穿于政协各种例会之中,渗透到视察、调研、提案等各项活动之中,体现在社情民意的反映之中,建立完善了四个工作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工作。
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工作机制。每年初,紧扣全县工作大局,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行业、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由政协提出年度民主评议计划,征求政府意见,报送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先后开展了对财税系统、劳动保障系统、政法系统、灾后重建项目所涉单位的民主评议工作,所形成的评议意见,报送县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单位按照评议意见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县委、政府、政协报告和反馈。在政协全委会期间,都要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信任度测评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了民主监督的范围。
建立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在总结过去提案办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提案办理评价体系,从机制上强化委员提案监督。一是领导挂包督办重点提案。选择影响全县发展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分别由政协主席会成员挂包督办。二是专委会协作指导提案办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口联系部门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指导办理部门抓住提案的主要内容和办理重点,监督办理部门克服避重就轻、敷衍应付的办理形式,提高办结满意率。三是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对领导督办提案和受理5件以上提案办理部门的办理结果,交由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办理工作情况,提案委员现场提出问题,面对面交流、沟通,对办理不满意的提案限时办结,有效解决了委员“说了也白说”的问题。四是目标考核提案办理。将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县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对提案办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政协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建立完善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纪委、司法、新闻媒体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合作,抓好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立体监督和具体事项的专项监督。共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提名推荐36名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政协注重对特约监督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规范建立了特约监督员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同时,加强与聘用单位和派出单位的沟通和联络,着力营造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的工作氛围,对特约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政协和特约监督员。在灾后重建中,我们专门出台了《关于对灾后重建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通知》,组织政协委员切实加强对灾后重建对象评定,灾后重建资金、物资分配、使用,倒房重建建筑质量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工作机制。县委切实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出台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协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政协“三化”建设,为人民政协知情明政创造条件,着力构建实施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近年来,县委每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一次党代会、党委全会精神;县政府每半年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公共政策落实等重大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全委会上报告一次工作,并在常委会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政协主席会、政协常委会或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就重大事项、提案办理等相关工作作专题汇报。通过坚持和落实这些制度,加强了沟通联系,畅通了知情渠道,把住了监督重点,收到了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