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_反垄断执法机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8:22: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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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摘要: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有“市场宪法”之称,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它对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维护自由、公平,有序、良好的竞争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我国的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参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可分为三层: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二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三是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在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家

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改委可能共同承担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需要一个机构来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避免多家机构可能产生的执法不统一问题。

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

此外,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工作,这将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然而,《反垄断法》实施之后,“三足鼎立”的执法格局也已形成,一些业内人士忧虑反垄断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好”工作并非易事。由多个机构共同执法,增加了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各执法机构的难度。加之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也不全面,容易形成一个虚设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起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为反垄断委员会下专门设立的一个执法机构,由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命令具体行使职责,制止垄断行为,从而避免其成为一个虚设机构。为保证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国务院应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就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预算、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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