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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高效。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图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I.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I.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义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围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礼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二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