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提示_税务稽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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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稽查提示

依据《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9]1号)整理了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假发票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

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2008年涉票规定如下:

发票取得

自2008年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上的付款方必须开具全称,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据和税前扣除的凭证。国税发【2008】80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水电费、通讯费等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7】108号

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128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普通发票换版

从2009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发票防伪用纸印制国税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是在现有的水印纸--“SW”水印纸的基础上增加区域性防伪标识---“江苏国税”水印图案。

2、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干式复写纸是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的基础上进行涂碳加工,并在涂布环节夹印“江苏国税”字样。

3、普通发票江苏国税专用水印纸用于印制单联式发票和定额发票;其他多联次普通发票,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江苏国税专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其他联次使用普通干式复写纸印制。

4、自2009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开具非江苏国税专用纸印制的普通发票。苏国税函

[2008]440号

“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发票,推广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 2009年1月1日以后,除百元版保留手工票,其余全部改为机打发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票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第352号

二、税收专项检查

加强税收检查,重点检查三年以上未检查过企业,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跨国经营、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江苏省国税稽查局工作计划》2009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是:

拍卖企业、从2007年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从事纺织品、服装、玩具生产和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外贸公司、矿产资源采掘和加工企业、供电企业、大型连锁超市、财产及人寿保险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他三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打击出口骗税

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活动。

四、打击虚开发票

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

五、专项整治

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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