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0503_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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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

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城区规划管理实际,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 [2010]71 号)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条件

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

(二)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且必须调整的;

(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

(四)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有关规范,且必须调整的;

(五)规划条件调整后产生的必要调整;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局长办公会确定能否调整。

二、调整程序

在签章阶段应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新存档页与存档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原有的各半个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上盖“此件已调整”蓝章并签署时间;

(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收回,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原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已归档的,对档案内的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后,应在档案备考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三)核发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并收回,并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三、申请材料

在报建时应收取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审单》 1 份;

(二)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说明 1 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四)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 1 : 500 或 1 : 1000)4 份;

(五)调整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 套;

(六)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图形数据格式》(成规管 [2010]159 号附件 1)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光盘)1 套;

(七)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原件 2 份,比例 1 : 500);

(八)原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1 套;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十)其它所需材料(按规划条件要求提供)。

四、其他要求

本补充规定中未尽事宜,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 [2010]71 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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