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19公司注销办理指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注销指南”。
事项名称:有限公司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先向工商机关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材料,然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一、公司清算组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公司注销登记
1、注销公告报纸原件(在全市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一次,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2、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3、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5、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6、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8、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4、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清税证明文件;
8、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注销公告报纸原件。
8、国税局、地税局清税文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投资人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投资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清税证明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并签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投资人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清税证明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并签字。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销
办事部门:经发局(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证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并签字。
资料来源:开发区工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