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志愿者协会章程”。
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全校学生自愿结成的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全校性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协会是通过指导和组织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大学生道德品质建设,提高我校志愿者的整体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第四条接受学校团委指导与管理,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领导和监督。第五条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内蒙古民族大学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内容
第六条 弘扬奉献友爱精神,树立互助进步理念,建立温馨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第七条倡导志愿者精神,全面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八条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整体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第九条在校内外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带领全校青年志愿者进行服务,力所能及的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同学以及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企业帮扶、抢险救灾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加强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一条开展和加强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和合作。第十二条面向全校青年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及协会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参加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优先获得学校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就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对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有自觉帮助他人排忧解难,不求回报,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有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组织团结和维护协会荣誉的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的义务。第十七条 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人事制度 第十八条于每学年新学期开始期间,进行青协招新工作,招募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招新工作结束后第一个月为干事试用期,在此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第二十条调动、离职、辞退等人事变动须由负责人监督,审核。第二十一条如出现职务空缺,可按相关程序,进行任免工作。备注:“离职”、“辞退”均属“退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要分为理事会、文秘组、培训组和信息组,并分别由相关负责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会长,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己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和对象以及本团部实际情况各自计划开展自己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补充必须经过协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