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
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6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
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9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现状出让项目提供);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
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9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现状出让项目提供);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0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
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
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0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1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
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
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1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32
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企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48
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4-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
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