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_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0:03: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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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

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6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

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8-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9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现状出让项目提供);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

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9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2)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现状出让项目提供);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0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

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

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0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1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

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

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1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32

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项目编号:FWF-1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需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企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10、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1、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3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3-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2)事业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变更前后公司章程或其他企事业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交换、调整土地的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因房屋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离婚析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监督电话:64409820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48

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14-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

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9、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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