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_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6: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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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

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及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乙宾馆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及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变更。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在运输途中遭遇洪水,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能够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甲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规定,但是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当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起诉。2.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财产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转让抵押物,并且本案抵押人履行了通知和说明义务。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与丁公司签订的机床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丁公司的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间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一个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公司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公司清偿剩余未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在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公司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的质权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的质权自6月22日生效。根据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仅100万元,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4.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口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日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A。(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订,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A的行为?并说叫理由。

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A,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比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是否有权代化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化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问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甲、D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甲、D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0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0年2月就2009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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