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_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5: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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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于2013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问题: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2、、案例:A、B、C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A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和劳务作价3万元;

(2)B的出资为专利技术6万元,该专利技术是其通过使用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3)C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但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丙仍保留该房屋的处分权;(4)若赢利,三方按1:2:3的比例分配,若亏损由B与C承担。要求分析该上述4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于了激烈的竞争:(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

(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有抽奖机会,最高奖品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问题:请问上述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5、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作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1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5000元左右。问题:贸易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6、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5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请分析:该企业的做法哪些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解析: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

2、解析:

(1)A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用劳务出资。(2)B的出资不合法。

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B的专利权是通过使用许可方式得到的,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处分权,所以,不能用来出资。(3)C的出资手续不合法。

因为C以房屋出资,却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仍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丙的出资手续不合法。

(4)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方式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不允许出现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本案中A只承担赢利,不承担亏损,即规定了A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不合法

3、解析:

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丙企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

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而且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参考答案

(1)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载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限。

(2)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不可以。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5、【参考答案】

贸易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案中,肖某受贸易公司委托采购电脑,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肖某作为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本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他却擅自转委托他人,而且这里并不存在紧急情况,因而肖某应当对其擅自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因该第三人的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损失,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或其他财物(身份证);(3)招用童工,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6)工资应按月准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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