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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英伊石油公司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露斯坦尼亚号”案 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尼加拉瓜军事准军事活动案 答案: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答案:(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七项原则是:(1)凡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即使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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