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师资培训班讲义_社会保险法讲义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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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师资培训班讲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周永水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社会保险法》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历程

1、老农保实施情况。

1992年初,根据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要求,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探索,9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全面实施。

主要做法: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根据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养老金领取保证期为10年,长寿者终生领取至亡故。

评价:我省开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数年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城乡居保的开展打下了一些基础。

存在的主要问题:限于当时的条件,多数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没有投入,主要靠农民个人缴费积累,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太低,制度缺乏生命力。1998年,国家提出了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整顿,从此开始我省农保工作也处在停顿半停顿状态。

2、国家启动新农保试点

2002年,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建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同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首批试点面为全国10%左右的农业县(市、区)。

2009年6月,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8月18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9月1日,国务院印发新农保《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实施。

新农保主要政策:

一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模式; 二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架构;

三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补贴机制(中央财政补出口,即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补贴入口,即缴费补贴,或“入口”与“出口”两头补。)

3、我省探索城乡居保主要文件和启动试点情况 ——主要文件

2007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在《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 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坚持低水平起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2009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超过劳动年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助。”

2009年9月2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标志者我省城乡居保工作正式启动。

——部分市、县城乡居保探索试点情况

自2007年起,我省杭州、宁波、嘉兴、绍兴及湖州德清等地先后启动城乡居保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至200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文件精神,全省有29市、县(市、区)相继出台了政策并组织试点,共有68万人参保。从试点情况 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参保对象上,着眼于覆盖城乡,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在筹资方式上,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三是在资金筹集上,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度的筹资标准。

四是在待遇水平上,坚持与个人缴费挂钩,建立激励和调整机制。五是在制度衔接上,实现了不同制度的相互贯通。

(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 第二,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 第三,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和缩小城乡差别的客观要求; 第四,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

第五,是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一大德政:改变了中国农村延续几千年完全依靠家庭、子女养老的模式。

(三)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我省城乡居保《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一是确立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二是提出了建立制度的目标任务;三是确定了制度的主要政策内容;四是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四项基本原则

保基本——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为今后逐步提高留有空间。

广覆盖——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有弹性——中央和省里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政府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可持续——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适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是纯福利性补贴。

2、参保对象和范围

◆ 具有本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 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至不满60周岁城乡居民; ◆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地参保。

3、三方筹资机制

基金筹集——采取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个人缴费: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同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

◆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经 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 政府补贴:四项加一项复员退伍军人特殊补贴待遇。具体包括: ——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基础养老金补贴。由政府财政全额支付。省财政按两类一至六档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超额累进计算。缴费5年(含5年),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10年(含10年)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按3元/年计发;

——丧葬补助费,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政策。军龄视同缴费,并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并加发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40元。

4、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有三部分组成:

◆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相同(60周岁领取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15年计算月标准为30元。

养老金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其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余额可以继承。

5、五个激励机制

◆ 即缴即补。对个人参保缴费政府给予补贴。

◆ 多缴多补。对选择缴费档次高的给予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给予增加发放缴费年限养老金。◆ 特困特补。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 待遇叠加。对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低保、计生家庭等群体可叠加享受相应待遇。

6、享受待遇的条件

按年龄段分三类,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

◆ 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用缴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45周岁至不满60周岁),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7、待遇调整机制

◆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和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标准由省政府发文调整。

◆ 市、县(市、区)政府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参保人缴费补贴。

8、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原农保)衔接。新制度实施时:

——原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对未满60周岁原农保参保人,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新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

◆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中断缴费,如累计不满15年的,可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其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已参加了城乡居保,因就业后可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

◆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

——已参加了城乡居保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保的,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及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折算)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要求转的,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与其他养老保障政策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下列对象,可同时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计划生育家庭、低保对象、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

9、城乡居民参保人跨地区转移

◆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 年满60周岁人员户籍跨地区转移

——本省居民户籍在本省范围内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养老金由迁出地继续发放和调整。户籍关系迁出本省的,养老金待遇按迁入地规定执行。

——外省居民户籍迁入我省的,已享受迁出地养老金待遇的,迁入不提供养老金待遇。迁出地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养老金待遇。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2010年,是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施的第一年,截至12月底,城乡居民参人数达到1170万人(其中:农村1029万人,城镇14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达到592万人(其中:农村532万人,城镇60万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578万人(其中:农村497万人,城镇81万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综合参保率达到85%。基金收入117亿元,基金支出58亿元,累计结余78亿元。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提出

1、中央、国家的主要政策文件和法规。

2004年—2008年,中央出台了8个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 2004年提出两个确保,即:“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 2006年明确提出“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008年再次明确提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这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2、省委、省政府主要政策文件和规章

省委省政府从2002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文件,◆ 200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 200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

◆ 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

◆ 2008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

◆ 2009年,《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今第264号)。

上述政策法规,分别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政策包括:保障对象、保障形式、保障标准、筹资渠道、待遇享受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2、保障对象。政府统一征地导致夫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3、保障方式。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也可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有条件可纳入城镇社保。

4、资金筹资。采取“三个一点”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

5、待遇标准。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制度衔接。与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转换衔接。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挑战

1、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缺乏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全省约有40%左右的 县市尚未达城镇低保标准。

2、保障资金到位率偏低,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3、新老被征地农民待遇差距大,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难。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我省被征地保障工作始于2003年,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422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其中有350万名被征地农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已有179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养老金。

(一)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三)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五)坚持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中央和省确定,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009年全面启动,各市选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其他市、县(市、区)制订办法,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2010年1月起,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16至不满60周岁人员的缴费参保工作。

(二)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的同时,基本实现人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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