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延平律师:撞人不救,后悔终生_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55: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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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延平律师:撞人不救,后悔终生

核心:8月4日,湖北大冶男子骑摩托车撞倒两名老太太后,阻止儿子救人并逃逸,致使其中一名老太太伤重不治。熟料,死者竟是他母亲。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的赵延平律师,您好赵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赵延平律师:大家好,我是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延平,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上述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撞死的是自己的母亲,出于人性化执法考量,鉴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警方遂对其先行取保候审。请赵律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取保候审?

赵延平律师: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法帮网:我们知道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执行取保候审,请问赵律师《刑法》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赵延平律师: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法帮网:请问赵律师,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 1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赵延平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帮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那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呢?

赵延平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证言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法帮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又有哪些呢?

赵延平律师: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法帮网:为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公安机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人员都要交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中对保证金具体适用对象有怎样的限定?

赵延平律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他们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法帮网:从人道的情感角度讲,见难伸手、救死扶伤是每个人身上应有的道德因子,更何况自己是事故的肇事者。赵律师,怎样看待哪些撞人不救的现象?

赵延平律师:撞人后不下车不救助,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从法律层面 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从人道的情感角度讲,见难伸手、救死扶伤是每个人身上应有的道德因子。车祸中撞人不救令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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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延平律师: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

结语:人是最宝贵的,比金钱,资源,政治等更重要,人和人的生命是 每个国家最宝贵的财富。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把人的生命摆在第一位,作为一个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的大国,更应该有优良的条件让人们有尊严的活着。我们每个 人都有应该互相尊重。而每个个体也理应得到尊重,更不能藐视生命。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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