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关于修订2014-2015年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的通知》(温政办„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棚户区改造目标
第四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按照“突出重点、集中发力,连片改造、快出形象”的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2015年-2017年,市区计划改造包括城中村、城市危房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万户。其中,2015年计划改造0.6万户,2016年计划改造0.9万户,2017年计划改造1.5万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分析测算本区域财政购买棚户区服务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未来3-5年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未来3年安排购买资金不少于836亿元,其中2015年264亿元,2016年246亿元,2017年326亿元。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四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内容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内容、标的、期限、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由各区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贷款银行有明确要求的,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 照财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等要求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计划进度执行,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承接主体应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0日起试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