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_企业信息化系统融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50: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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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两化融合进程,培育典型,树立标杆,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全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评选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组织,信息化推进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参评范围:已列入省、市两化融合重点企业。

第四条 评选示范企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统一标准,突出行业特色,体现先进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是行业或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或具备较好发展态势和前景的企业。

(二)重视两化融合工作,信息化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信息化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设有CIO或相应级别的领导岗位,具有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统一的基础信息编码体系,近年来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经费均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三)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平,信息网络设施和与信息化相关的工业基础设施完备,信息化应用系统覆盖主营业务的关键环节,信息共享和协同集成度高,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四)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财务决算速度、资金周转率、市场响应速度、新产品开发周期、库存占用率明显改善,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利润增长、销售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一)列入省级以上信息化类重点企业、取得市级以上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或奖励的;

(二)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在省内或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

(三)能够运用信息技术延长企业价值链,拉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形成新兴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

(四)企业具有信息化研发队伍,能够根据需要自主开发相关软件并有能力为同行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

(五)企业自主编制的信息化标准被列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或被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广泛使用的;

(六)已建有决策支持系统或知识管理系统的;

(七)企业信息化已全面应用于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核心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部分接近同行业的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经营管理、企业诚信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二)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节能减排不达标或造成意外污染事故的;

(四)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规定任务的。

第三章 示范内容

第八条 生产制造类企业可在以下方面开展两化融合示范:

(一)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或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

(二)实现企业内部研发、设计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设计;

(三)实现基于流程优化的全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

(四)实现基于企业资源计划、制造执行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的管控一体化和生产精细化;

(五)实现基于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的产业链协同或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一体化应用。

第九条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在以下方面开展两化融合示范:

(一)为行业企业提供设计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二)为行业上下游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三)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物流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

(四)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五)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管理及培训等专业咨询服务的信息化平台。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自主申报。凡在本市境内注册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属地企业的自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情况及成效;

(三)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主要做法、特色和体会;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五)两化融合工作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推荐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信局。市属及以上企业

经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由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数据库。

第十三条 由市工信局依据申报材料及所掌握的企业情况,分行业提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拟选名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市工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疑义的企业由市工信局授予“唐山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牌匾,并在市级媒体及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自身两化深度融合工作,及时报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对示范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重点倾斜,组织专家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咨询和指导,并优先推荐为省级示范企业。

第十九条 组织市内企业到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开展学习观摩、行业对标、技术推介、经验交流等示范推广活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接待学习观摩,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对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示范企业,一次告诫限期整改,二次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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