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实务学习辅导讲稿_建设项目招投标讲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59: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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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实务学习辅导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主要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二)法规:《招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地方法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基本宗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通过市场竞争,使招标人(发包人)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投标人),并最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开交易方式。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保证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宗旨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对建设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进行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进行。

(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七)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所有发包、采购活动,均应当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交易中心具备信息服务功能;技术、咨询服务功能;管理服务功能。它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易规则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配合进场各部门调解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妥善保存有关备案材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省交易中心对各地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二、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一)根据工程的性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3.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4.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5.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 1

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根据工作内容分: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和《七部委局第30号联合部令》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可以不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下情况的建筑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八部委局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议标。

三、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交易中心、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经资格预审,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参加投标,成为投标人,因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的限制,所以投标人数量大,范围广,竞争相对激烈。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建设部第89号令》第九条、《七部委局第三十号联合部令》第十一条规定,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七部委局第三十号联合部令》第十三条和《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自己了解和掌握情况的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甘肃省政府27号令》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项目招标的组织和办理

(一)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和《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有专门的施工招标机构和熟悉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同类工程的招标经验),就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七部委局第三十号联合部令》第二十一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和《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省建设厅甘建建<2001>158号文)两个文件中详细规定了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具备条件的详细要求,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批准,乙级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核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五、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建设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招标范围:工程建设招标可分为:①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或称全过程总体招标;②其中某个阶段的招标;③某一阶段中某一专项的招标。

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实施进行的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组织工程施工、试车,交付使用的招标承包,即“交钥匙”工程招标。实行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路线、主要设备造型、技术经济指标等已经确定;(4)招标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设计招标,在工业、交通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正式批准的立项批文,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已被认可;(2)具有设计所必需的详细资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风、市政道路等方面);(3)具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拨地批文和规划红线图。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有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实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进行了招标投标备案;(2)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完成;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3)有满足施工招标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4)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预拌砼等,可以由建设单位,向设备制造供应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砼公司进行招标。设备可采取单项设备招标或整个项目所需设备一次性招标。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已正式列入国家计划;

②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③投资及建设进度安排已落实。

2.招标备案

(1)招标前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①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②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③银行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证明(当年开工、竣工项目资金到位不得少于50%,跨年工程不得少于30%);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⑤是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省人民政府或管理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批准文件;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资格及委托书或合同协议书;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后备案。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如下备案资料:①招标投标前应提供的资料;②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报告;③公开招标报名单位登记表及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资质审查表;

④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及评审办法;⑤招标文件(必须附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的强制性标准的内容);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⑦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⑧开标、评标、定标记录;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⑩中标通知书;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上报的招标书面报告。

3.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按照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内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要能够反映出投标申请人的面貌和实力,主要内容如下: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或方法。

5.编制招标文件

确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须知、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第二是关于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投标须知);第三是中标后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统称为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的备案与审定: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审定。

6.编制工程标底

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设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标底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的依据,目前评标时对报价评分也起着重要作用。编制标底价格的人员,应具有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工作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通告的发布与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2.发放或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4.编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做好记录。所接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阶段: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1.开标

2.评标。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定标

第四阶段,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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