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61号_平政办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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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商政办〔2011〕61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商丘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0〕4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商丘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负责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

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

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0〕40号)和《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2011〕15号)规定的处置权限,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

定处置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七)其他。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商丘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会同资产管理科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

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拟定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资产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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