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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
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我与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我与被告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开始关系一直较好。2005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问题我们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我们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我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属于我所有的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我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现要求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我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但我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我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因病住院,我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我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以资助我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且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2007年3月,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并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同年10月上旬,原、被告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孙×杰声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不给其任何资助。被告孙×林便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收养手续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产生分歧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更加激化了矛盾,故被告孙×林具有过错。对原告孙×杰要求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故对被告孙×林要求返还原告孙×杰所交工资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林将将属于原告孙×杰所有松下彩色电视机电一台退还给原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款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原告孙×杰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孙×林负担三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二00七年
十二月三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