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代表大会职权_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1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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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校学生会主席;

(六)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代会委员会委员;

(七)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八)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玉林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按照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实行表决制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第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有: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未来四年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修订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代会委员和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决定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如常代会委员毕业、离校或以其他形式离开组织,应由所在各二级学院召开系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增补。常代会各委员,可以提出书面辞职,其辞职请求由常代会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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